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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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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邓* 山西-大同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06 23:55:18 313人阅读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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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罪。
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2020-10-06 23:57:1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警队员不能成为罪的主体。因为协警队员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构成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研究室:  最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是否构成罪的犯罪主体。  经研究,我们认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构成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
2、本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讯逼供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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