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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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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证明假离婚

赵** 宁夏-固原 离婚咨询 2020.10.07 07:37:59 489人阅读

债权人如何证明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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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债权人怎样证明假离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假离婚来逃债的现象屡见不鲜了,一般走这种路子的,都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偿还债务,主要财产归另一方。那么对于这一现象有相关法律规定做约束吗?依据我国《婚烟法》第19条第3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要想仅由夫或妻一方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或妻是以个人名义借款或者其他形式对外负债,仍由夫妻双方承担。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
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因此钻了空子,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
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这种情况下,就要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是为了逃债。如果是,那么可以诉讼程序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其实,假离婚现象早已有之,似乎已经成为钻政策空子的一种手段。但专家强调,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其隐含的风险更是不可小觑哦。假离婚逃不了债。离婚前欠下的共同债务,仍属于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债主也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对于债权人能怎么证明假离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假离婚来逃债的现象屡见不鲜了,一般走这种路子的,都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偿还债务,主要财产归另一方。那么对于这一现象有相关法律规定做约束吗?依据我国《婚烟法》第19条第3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要想仅由夫或妻一方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或妻是以个人名义借款或者其他形式对外负债,仍由夫妻双方承担。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
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因此钻了空子,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
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这种情况下,就要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是为了逃债。如果是,那么可以诉讼程序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其实,假离婚现象早已有之,似乎已经成为钻政策空子的一种手段。但专家强调,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其隐含的风险更是不可小觑哦。假离婚逃不了债。离婚前欠下的共同债务,仍属于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债主也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对于能怎么证明假离婚真逃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态度,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提供有外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
2、一方提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有债务。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认证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半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
5、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但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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