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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及起诉期间

廖** 福建-三明 受理范围咨询 2020.10.07 14:20:43 370人阅读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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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例如:王某因借贷纠纷李某要求其返还借款10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的一处房产被列入执行标的。案外人钱某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并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对裁定不服,向执行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八条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
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
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
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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