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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子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生意两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生意合同前所签定的文书,是对两边生意房子有关事宜的开始承认。简略说来,便是开发商承诺在必定时刻内确保不将房子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确保将在此期间内遵从协议约好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生意两边约好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商洽的职责,而并非终究到达签约。《房子认购协议书》中一般承认认购人计划购买的商品房的方位、朝向、楼层、房价及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的时刻。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的确保,向开发商付出必定数额的订金。《房子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生意合同》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公布前,《房子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归于意向书,一方不实行承当的是缔约过失职责,而承当缔约过失职责的方法是定金。可是,在该《解说》公布后,其间第2条承认了预定合同的效能,为此,《房子认购协议书》归于预定,一方不实行承当的是违约职责,另一方能够主张违约补偿。这在必定程度上,加强了关于购房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2020-10-08 05:51: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