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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显示失信,能不能到法院与原告协商取消呢

邱* 湖北-武汉 其他咨询 2020.10.08 07:43:03 402人阅读

支付宝显示失信,能不能到法院与原告协商取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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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020-10-08 07:4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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