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到时不兑付:能够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诉讼。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时被拒却付款的,持票人能够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时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能够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却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命、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能够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花费:
(一)被拒却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时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利率计量的息金;
(三)获到有关拒却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花费。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却证明,并出具所收到息金和花费的收据。 由此可见,即便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得到兑付,并不意味着这笔款项就肯定收不回去,持票人依然能够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是,在商业往来中,并不建议公司间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往来,以免自身公司受到更多的债务纷争。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是还能够送还,但是再盖章就会变成回头票。虽说能够这样操作,但回头背书的票,不满时到银行是贴现不了的,只能够继续背书转让或者持手到时托收。 被背书人d:票据的受让人。票据经特别背书后,由收款人作为背书人转让给受让人。被背书人在汇票上再加上背书而转让,成为第二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依次下去,票据能够持续转让。 对受让人,即被背书人来说,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转让人,即背书人来说,所有受让人,即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但票据上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非都是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我国并没有名为“票据管理法”的法律,一般指的是《票据法》,是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接下来就让律图的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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