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以下法定事项说明: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表明“本票”字样,是指在签发本票时必须在票面上写上能够表明该票据是本票的文字。要求表明“本票”字样,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指出票人作出的自己在见票时即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对本票自身性质的进一步明确。
因为票据法所称的本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要求本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为了让当事人更加明确出票人的义务和自己的权利,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保护持票人的利益。
票据法对具体用什么文字来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只要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的文字,能够表明他自己在见票时将无条件地付款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就符合票据法的现定。
(三)确定的金额
确定的金额是指有明确的、具体的资金数额。本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表明了一定的财产权。同时,本票又是一种金钱证券,它所表明的财产权仅限于金钱给付,因此,本票上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以明确出票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和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所享有的债权。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和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义务和收款权利就不明确,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使本票无法流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如果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有更改的情况,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是指享有权利、收取本票所载明确定的金额的人。收款人是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之一,是最初的票据权利人。本票上记载了收款人的名称,就明确了权利人,也有利于本票在流通之后,后手能够更好地行使其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的名称不能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收款人名称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仍然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五)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对票据十分重要,因为它是计算票据付款到期日、提示日、承兑日、利息起算日等的重要依据,所以,票据法要求本票上必须予以记载。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六)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是指由出票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出票人签章,表示出票人对其出票行为的认可。如果没有出票人的签章,就无法证明该票据是不是出票人签发的,出票的行为不能成立。因此,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出票人签章。
至于出票人在签章时,具体如何签名、盖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出票人在银行本票上的签章,应当是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否则本票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人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银行的本票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六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七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十九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不能,只能改为银行汇票。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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