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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不见了,汇票和本票挂失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王** 广东-深圳 票据纠纷咨询 2020.10.08 18:46:37 418人阅读

有个朋友是公司里的会计,这几天在整理一个单子的收入以及支出的时候发现有些账户对不上,结果是本票不见了,想要问问汇票和本票挂失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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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承兑人需要去银行开票作书面挂失。
第二步:承兑人需要向开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公示催告的申请。
第三步:丢失的汇票有效期过后去银行办理托收的凭证。
办理挂失所需要的材料有:银行书面挂失的申请书,法院公示催告的申请书、个人身份证信息、单位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能证明持票人持票的文件、还有办理挂失所要收取的服务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的一种,商业单位在开户银行申请并由银行审核同意承兑的,开票人可在商业交易中以汇票作为支付手段。银行保证在汇票到期的时间内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承诺的金额。
承兑汇票另一方面也是银行对出票人资金和信誉等方面的一种信任,而且我国银行纸质承兑汇票的票面面额可达一亿元。

2020-10-08 18:5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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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允许票据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票据挂失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承兑汇票挂失的号码和出票人 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2020-10-08 18:48:3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可以,
(一)可办理现金本票挂失、协助止付、司法止付、解挂功能。现金本票可以选择现金本票挂失、司法止付、解挂。转账本票可以选择协助止付、司法止付、解挂。
(二)现金本票须在出票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转账本票可以在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办理止付。
(三)受理挂失行自办理现金本票挂失、协助止付之日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1、受理挂失行自办理现金本票挂失、协助止付之日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2、现金本票挂失先办理现金本票挂失,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后,在核心银行系统中录入相关法律文号转为司法止付。
(四)协助止付可在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办理,失票人应提交“协助止付申请书”并签章。“协助止付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止付申请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4、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诺。

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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