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范围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的,而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话,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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