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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吗

王* 广东-揭阳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0.09 14:45:15 429人阅读

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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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陈述情况来看。二,如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三,清算结束你无法获得公司财产的分配了。现在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一般情况下,最不利的后果也就是如果对外负债过大,股东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进入清算程序、在经营造成的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其自身的全部资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对你而言,你担任的是监事职务,任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等情况,该控制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四,不正当控制公司一,具有人格、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就成为的责任主体,但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连带债务责任

2020-10-09 14:46:15 回复

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本来就是新法的新增内容,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放宽了公司进入市场的标准,另一方面也需要为公司的相对方考虑,以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从而做出这样的规定。据此,债权人可以提讼,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原因也很明显,只有股东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如果要让债权人在难以了解详细公司的情况下来承担举证责任就非常之困难了。这也就要求一人公司在平时要尽到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需要有明确、完善的财务记录和相关材料

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思是指为阻止对公司人格的滥用行为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目标之要求。这是对公司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徒具公司外壳的公司。其构成要件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你的来信可见,甲公司在借款前即已经停止经营,借款后甚至连工商年检都不参加,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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