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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负全责的合肥市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张* 陕西-延安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0.10.09 17:21:46 476人阅读

交通肇事负全责的合肥市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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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交通肇事负全责的合肥市的赔偿范围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2020-10-09 17:22:46 回复


1.建筑业公司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建筑业公司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议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公司除外);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下发准许文件;
4.施工科对资格申请手续进行审核,对隶属市级核准范围的资格进行公示,对隶属省级核准范围的资格将资格申请手连上报省建管局;
5.隶属省级、市级核准范围的资格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公司在资格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解决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格证书。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负全责的合肥市的如何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如果医生不责任,可以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2320。医生的以下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况的属于特殊医疗损害:
(1)医疗产品及输血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该损害系指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此三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所致之损害,非诊疗行为所致之损害。
从通常意义理解,该损害同样须以身体损害为基础,兼之相关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失。
(2)医疗过程中产生之其他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情形,按照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予以处理。不
必要的检查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按照侵犯财产权益的情形予以处理。
此类损害无须身体损害之基础,仅需证明存在人格权益或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 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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