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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刑事自诉包括哪些情况

魏** 广西-贺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0.10.09 18:11:40 434人阅读

什么是指刑事自诉包括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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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什么是指刑事自诉包括哪些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你好!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审理案件以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就没有的审理。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直接提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直接提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2020-10-09 18:13:40 回复

您好,关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商结算包括分包部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指定分包商】发包人指定分包商结算包括分包部分费用吗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指定分包商与指定分包,“指定分包商”一词援引自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原意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进行与工程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商。对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也可以在工程开工后指定由总承包商对他们进行协调和管理。目前我国法、法规对指定分包的概念没有界定,根据工程实务中指定分包的实际形式,把指定分包的概念概括为,建设单位把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或者直接选定分包商。但是被选定的分包商并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是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指定分包主要区别于由总承包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方式。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工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在当事人对分包工程的价款结算没有例外约定的情况下,审计结算时当然应当将该分包部分的费用计算在内。至于分包工程的保修责任,该部分的保修责任应由承包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向发包人承担,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未系安全带的;
(5)加塞行为扣2分的;
(6)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下列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可以拒绝的指定辩护。
2、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进行辩护,事后在要求委托辩护人或要求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通常都不会再批准。
4、对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民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律师。当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时候,无论有没有正当理由,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愿意,都会强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
三、律师拒绝辩护和代理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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