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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起强奸案的受害者,现在案件已经在检

182****6312 贵州-黔西南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0 12:43:49 422人阅读

你好,我是一起强奸案的受害者,现在案件已经在检查院审理,赔偿金额合适可以出谅解书,目前没有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我是否还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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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黔西南 咨询解答:1634条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伤残和精神抚慰金赔偿。

2020-10-11 10:00:12 回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你可以根据我所列的上述三个法条来分析可能会被判的刑度。至于受害者,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另行处理。

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使被害人不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依然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能证明被是不能定罪的,也就是强迫,不能根据与口供定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奸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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