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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变更期限是多久,变更程序

吕** 山东-泰安 经营管理咨询 2020.10.14 09:22:19 386人阅读

合伙人变更期限是多久,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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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变更企业形式和破产的问题 有限合伙通常只是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创业者所愿意采用的组织形式,在企业逐渐形成规模并取得一定效益后,就有可能要变更企业的组织形式,最常见的作法是将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进而谋求公司上市。例如,比尔 盖茨创立的微软,就是得益于内部有限合伙的架构、外部风险资本的支持,在完成早期的资本积累之后,演变为上市公司的。考虑到实务中有限合伙更多的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态,有限合伙协议的期限一般并不很长,在我国立法上是否有必要充分考虑有限合伙的这一特点,对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依传统大陆法理论,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有一定限制的。一般认为,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可以相互转换,有限公司可以转化为股份公司,但人合性质的公司向资合性质的公司转化一般是禁止的.如德国的《公司形式变更法》中的第二章允许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法律程序,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相互转换,虽然理论上没有障碍,在立法上也要明确规定有关程序,不宜仅作简单的授权性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关键要看一国的破产法律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就我国而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是不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如果这一立场在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中得到维持,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不应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负有用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即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有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债权人,该债权人也可以再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要求偿债,直至获得完全清偿为止。因此,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并不构成全部的偿债财产,单独对合伙企业本身进行破产清算的意义不大。只要不存在自然人破产,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即使普通合伙人也都已无力继续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再申请普通合伙人破产。相反,如果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那么对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适用破产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亦然)。因为一旦债权人发现向合伙企业自身或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求偿都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偿时,只要法律允许自然人破产,合伙企业的各债权人就会考虑请求启动对所有普通合伙人的破产程序,以期将所有可能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另一方面,假如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虽然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普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仍有清偿能力,则此人将清偿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这样,既然债务已经完全清偿,合伙企业也就可以正常解散,不需要再对其适用破产程序了。可见,由于合伙并不是一个的责任主体,没有其完全的财产和的人格,当法律规定自然人有破产能力时,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不破产,合伙企业就不会破产;合伙企业的破产意味着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全体普通合伙人的破产也意味着合伙企业的破产。 对比以上两种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即承认合伙企业有破产能力)的作法要更加合理一些。因为,在全体普通合伙人均陷于清偿不能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针对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统一体的完整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某些债权人可能因为抢先求偿而得到大部分乃至全额的清偿,其它债权人则可能因此而得不到清偿或者仅得到少部分的清偿,这样无法体现民法原理上的债权人平等原则。反之,如果能够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作为统一体而在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使所有债权人最后均未得到充分清偿,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所获得的待遇也是公平的。 破产法适用于合伙企业,除了要考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外,由于全体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都纳入了破产财产,还必须同时考虑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相对的债权人。这两类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使合伙企业的破产程序设计有必要反映这种特殊性。在这方面,破产法上的“双重优先权制度”较为妥善地解决了该问题,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所谓双重优先权制度就是在不承认合伙为实体的前提下,将合伙视为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相对主体,各自有相对的财产,各自的财产对应各自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相互,享有各自范围财产的优先请求权。简言之,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之后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在双重优先权制度下,一方面,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但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从企业财产中得到给付,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对于合伙人变更期限是多久,变更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变更期限是多久:目前,法律并未对合伙人变更期限作出规定,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可以变更合伙人
合伙人变更流程:
项目名称:合伙人变更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法定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要核实的,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要核实的,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注册条件根据最新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查看详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咨询人民币三万元贸易 人民币三万元服务类 人民币三万元房地产 人民币三万元投资服务 人民币三万元物流 人民币三万元金融 人民币三千万元生产、研发 人民币三万元电信增值 人民币一百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典当行至少需要300万注册资本)。查看详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注册步骤 一、 工商登记 1.在拟办企业所在地区县工商局领取申请表格 2.查询拟办企业名称 3.由会计事务所验资 4.准备文件(参见私营企业开业所需文件) 5.向工商局提交公司注册申请表并准备的文件,审批执照 6.工商局颁发执照 注:这一过程大约2-3周时间二.刻制图章 凭工商执照刻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三.申请企业代码证 凭工商执照介绍信去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书(注:这一过程大约1周时间)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公司章程。 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注册公司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每年事由与清算办法; 1 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七、技术资格证明 私营企业应提供与经营范围有关的主要专业人员(包括会计、技术人员等)的技术资格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它是指全体股东在股东成员中指定某个成员作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股东以外的人来代理股东进行申请登记注册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盖章或者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委托书应附有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十一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合法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明确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验资证明的附件包括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验资机构的执照复印件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在验资报告中载明相关内容,在附件中附以相关的权利证明等文件,并应同时提交经注册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问题,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18日制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44号令),具体请参阅并按该《规定》执行。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盖章;股东是事业法人的,提交编委核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股东是社团法人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股东是工会法人的,提交《工会社团法人登记证》。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应当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方式及其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应根据公司章程而定。董事、监事如果是股东委派产生,应提交经委派股东盖章的对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如果是选举产生,则应提交股东会的任命书,该任命书由股东盖章或签署姓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应提交董事签署的任命书或董事长签署的聘任书。 董事会成员人数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如公司不设董事会,则应设一名执行董事。如公司不设监事会,则应设一至二名监事。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任职文件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由股东委派的,应提交股东的委任书,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应提交股东会的任命书,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应提交董事会的任命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于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请查阅企业名称登记部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内,是供公司开设临时银行帐户,股东存入其货币出资后,公司到验资机构办理验资证明使用的。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将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交回公司登记机关。如果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公司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公司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在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向有关部门提交该复印件。 9.公司住所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公司住所是租赁用房的,需提交房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公司的住所是股东作为出资投入并作公司住所使用的,则提交股东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房屋产权证明的文件及该股东出具的证明文件。除上述九种文件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此外,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建筑工程需提交建设部门的资质证书,经营饮食需提交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经营旅行社需提交旅游部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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