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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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是当事人上诉到二审法院后,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去原判决。
可以退回原来的一审法院重审,也可以二审法院亲自审理。
也可以责令辖区其他一审法院审理。
如果当事人不服,再次申诉,或者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由二审法院审理此案。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 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没收是根据行政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成立,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就已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进行处理的其中一种方式。没收是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没收决定往往与执行同步进行。决定没收的,有关涉案场所、设施和财物直接转化为行政处罚的标的,不需要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至于哪些非法财物需要予以没收,一般地讲,凡是违禁物品和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都应予没收。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证券;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 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没收是根据行政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成立,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就已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进行处理的其中一种方式。没收是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没收决定往往与执行同步进行。决定没收的,有关涉案场所、设施和财物直接转化为行政处罚的标的,不需要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至于哪些非法财物需要予以没收,一般地讲,凡是违禁物品和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都应予没收。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证券;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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