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婚姻家事方面的规定集中在该司法解释的前三条,前三条的内容分别为 :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债务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投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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