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弹枪不违法。根据国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之公通字201067号三、鉴定标准:
1、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A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未经相关省级部门准许,拥有弹枪都是违法的。《枪支管理法》第三条限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背法律限定拥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除了公务用枪外,个人拥有枪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准许。未经准许而拥有枪支的,隶属违法做法。《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限定,违背该法限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限定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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