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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就是说不停止执行是原则,停止执行是例外,即有下列法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时,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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