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根据下列三项理由不予认可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被请求方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就相同案件事实向当地另行提讼。
(1)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专属管辖;
(2)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3)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属于公安机关查处检察机关起诉的刑事犯罪,个人无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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