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具有资质的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三条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采购,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由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而不需要有勘察。综上所述、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方可以只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总承包方必须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资质,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包完成施工任务。江178苏0252资2277质代办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显然工程总承包比施工总承包对承包人(工程总承包方和施工总承包方)的资质要求要严格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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