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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47条的规定是否改变了《民

ask****401 山东-济南 其他咨询 2020.10.28 16:39:39 316人阅读

民法总则》第47条的规定是否改变了《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中“宣告死亡必须按利害关系人的顺序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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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12条对自然人的身份权做了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所谓身份权,是由于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也是不能进行转让的。身份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理解为一种义务,当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个体没有经济能力时,自己是需要承担抚养、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
侵犯亲属权的后果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凡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2020-10-28 16:54:39 回复

一个是宣告死亡的程序设计,一个是“死而复生”后法律关系的重新确立,没有冲突,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尽管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具有支架性的民事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了,但由于长期缺乏具有统率性的民法总则,我国民法体系化程度不高。”《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通则和总则是两回事,前者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距今已有30年,限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立法技术,其中许多制度已经过时,比如“联营”;而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又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据人民网、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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