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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夏** 四川-成都 其他咨询 2020.10.28 19:18:39 441人阅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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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要件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是,污染环境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所以只有三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就成为污染环境侵权的最关键要件。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由于污染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受害人具有特别的困难。因此,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
第一,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
第二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
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法律特征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规定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要件这个问题,
首先小编需要告诉大家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跟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不一样的,
其次,小编需要告诉大家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要有违法的事实存在,还要有损害事实,并且两者之间要存在着因果关系,还需要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020-10-28 19:20:3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以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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