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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伤鉴定需要多久才可以打电话确认

屈** 湖北-武汉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0.29 05:30:40 402人阅读

工人工伤鉴定需要多久才可以打电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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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可以延迟,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提出伤情稳定之后去进行伤残鉴定的。伤残鉴定需要的资料如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0-10-29 05:32:4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后被认定构成伤残的,如果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认可,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如果双方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未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双方收到了再次鉴定的最终鉴定结论。那么用人单位便有义务协助劳动者,核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并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帮助劳动者核报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同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通过行政投诉和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工伤待遇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劳动者可能在伤残等级结论确定后,还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和人你两审终审程序,该期间内受各种而客观因素影响,无法准确预估时间。但建议劳动者切莫心急,去除杂念,能坚定不移的将工伤维权程序走下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伤情相对稳定,即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之后,多久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即伤情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即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书出错了还能更改不
可以。任何事情错了,都是可以更改的,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补正。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当在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人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工伤认定结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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