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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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发布单位】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文件来源】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粤司公(1988)296号《关于继承权转移和继承份额赠与等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办理继承人为转让其应继承的份额而申办的公证证明事项,同意你处意见,即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移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是无法律依据的。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继承份额的规定,只是指继承人之间可以对继承份额的划分进行协商。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继承协议的方式将他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只有在办理了继承手续,对应继承的份额取得了所有权之后,继承人才能将该份额赠与他人所有。对此,公证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赠与或转让公证。
二、关于如何办理旧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公证证明事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同意你们的第一种意见,即丈夫与妻子享有同等份额,但需要根据夫妻(妾)结婚时间和共有财产取得的时间,做具体分析和处理。
1、“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予以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做法通常要通过法律流程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
2、房屋赠与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做法。房屋赠与的两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3、赠与范围法律无做限制,能够赠与任意关系。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两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另一半、爸妈、娃儿、祖爸妈、外祖爸妈、孙娃儿、外孙娃儿、弟兄姊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受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丧命,依法获到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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