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谁追偿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依法追偿: 第
一、追偿对象:
1、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
二、追偿的数额:
1、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大的保证责任,就有权追偿多大数额;
2、保证人自履行保证责任,即: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超出债务人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法律意见】清欠公司的存在就是不合法的。,中国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近日印发《关于取缔各类讨债 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也就是说清欠公司本身就是违法的存在,是不允许开这类公司的。讨债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一旦讨债人采取过激行为,比如暴力伤害、绑架勒索等,那就触犯了法律。本身“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就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如“讨债公司”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违法方法讨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总之,找清欠公司风险较大,最好还是向提讼,通过正规的渠道来处理。
讨债公司追债是有风险的:
1、债权人和讨债公司签订的“讨债协议”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2、如果讨债公司违法操作,债权人可能是刑事共犯,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3、债权失控,要不要得回来没有把握。
4、非法取证影响债权
实现。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五、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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