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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领导干部通过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容易滋生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即便合法经营,也容易给人留下“瓜田李下”,有权力影子、因素的印象,其危害不可低估,深为群众诟病。 一是强化监督。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 二是强化检查。开展专项核实,并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漏报、瞒报行为。 三是强化规范。实行一方退出,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这里的“退出”,应以实际退出企业经营管理、不再实际控制企业或者股权股份、不再获取相应收益来判断,防止“名退实不退”,这是减少存量。实践中,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必须先规范后任职,否则不予提拔,这是遏制增量。 四是强化追责。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或者不及时予以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故意规避本《规定》或者“名退实不退”搞虚假退出,甚至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将严肃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就是说,有两种情形构成重婚罪:一种是有丈夫或者有妻子的人,与有(或者无)配偶的人结婚的行为;另一种是没有配偶的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表妹在与这个男子进行婚姻登记时,既不是有配偶的人,也不是出于明知这个男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重婚罪的上述两种情形。所以,你表妹不构成重婚罪。不过,虽然你表妹不构成重婚罪,但是这个骗你表妹与他结婚的男子构成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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