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危害公共安全罪 狗其形成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权利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同的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判处的刑罚也不同。
比如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看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跨度很大,需要法官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予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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