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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使用五十的宅基地规划老房被拆除按乡政

ask****771 河南-安阳 宅基地咨询 2020.11.05 10:10:42 471人阅读

我使用五十的宅基地规划老房被拆除按乡政府的意见除去规划占有士地外剩余的可自已建标准房,房拆后公路段、死活不让再盖,他们说剩余的地方是他们的。现在我不知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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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72611条

你好,据您所述建议您到咨询当地土地局了解情况,望采纳!

2020-11-05 10:21: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这个要看地方规定。《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比如在福建:镇、乡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派人到现场踏勘。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村民住宅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离婚后,如果户口迁出的,则不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取得宅基地的前提,则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在离婚后,女方户口迁出的,可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房屋被拆迁的,可以补偿房屋本身的价值,但无权申请宅基地。  离婚房产分割时,应坚持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离处理的原则。  
1、《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以农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分离处理的原则。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位成员以户名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面积不超过各级政府部门规定的限额,因此它是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关系,而地上修建的房屋出资等方式多样,但应本着谁出资谁受益,共同出资共同受益,但未拆除拆迁前,宅基地每位成员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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