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前款第
②,造成特大事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②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⑤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
①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④持证作业人员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③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反前款第
①-
④项规定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证》,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证》、
③项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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