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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受偿规则是什么?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王* 广西-防城港 其他咨询 2020.11.06 08:35:51 433人阅读

直接受偿规则是什么?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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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履行优先受偿。《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0条规定: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些规定便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直接受偿规则”的体现。
二、直接受偿规则的缺点是什么
1.“直接受偿规则”可能会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1)“直接受偿规则”可能对债务人、次债务人造成损害我国法律规定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事实上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利益影响甚大。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不放弃或滥用权利则不能被剥夺,怠于行使权利不等同于放弃也不等同于滥用,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这实际上剥夺了债务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次债务人而言,也有类似情形,如果法律依然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则如前所述,在连环合同中,债权人也可以轻易地借代位权名义直接将一般合同债权转变为指向次债务人的权利,而且把次债务人对其他人的义务轻易地转变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解释(一)》第13条第2款规定:次债务人不认为债权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对债权人有百利而几乎无任何负担,同时也对债务人、次债务人造成了损害。
(2)“直接受偿规则”可能对其他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如债权人是多个,就可能出现有的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有的债权人则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局面。若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获得胜诉,而我们却要牵强附会地以“不告不理”的诉讼法原则阻止其权利的最终实现,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去甚远,有悖公平合理,对其他债权人可能会因为享受不到次债务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
2.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可能会增加程序的繁琐按照传统的“入库规则”理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重点关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而非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有无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的关系和债权人与次债务人间的代位权关系,可形成两个的诉。因代位权行使目的是为保全债权,且其效果由债务人直接获取,故即使是两诉同时受理,也不会产生违反“一事不可两诉”、对同一债权重复保护的后果。而且通常两诉因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亦不应合并审理。相反,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直接取得相应利益,就意味着在审理代位权诉讼的同时,既要先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又要防止对同一债权重复裁判保护的局面出现。如果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不存在合法有效债的关系的前提下,让债权人从次债务人处取得利益,债务人或次债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势必得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从而引起讼累。而且,如果两诉同时审理,使债权人可能对同一债权获得重复保护也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根据“入库规则”,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并不必然产生诉讼。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就归于消灭,无须进一步审理。但按我国现行规定,代位权诉讼一旦启动,就必须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两方面的关系都进行审理。二者相较,“入库规则”相对选择余地更大,由此判决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较低。

2020-11-06 08:36:51 回复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它成立的目的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对物业管理处或其他对业主利益有利害冲突的组织进行监督、协商、谈判、诉讼的联盟机构。
业主与物业管理组织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但由于物业管理处是组织,而单个业主是个人,在两者发生利益冲突时,物业管理处处于强势地位,而业主个人处于弱势地位。只有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才能与物业管理处抗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个人来说只有利而没有害。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表达自己的诉求。
为了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舒适生活和物业价值,业主委员会一定而且必须要学习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学习如何通过专业的物业管理才能延长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学习如何代表小区全体业主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学习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过程中的重要注意事项学习物业管理的管理特性、服务精髓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如何选择最佳管理服务供应商学习如何配合、监督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学习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和影响物业管理效果的因素学习物业管理的年代规划和物业管理费的年度预算学习如何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大型设备维修备用基金学习如何续筹大型设备维修备用基金和大型设备维修备用基金的增值学习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不断清晰和明确学习为保证小区在产权期内始终完好如新而如何募集资金对小区进行房地产二次开发等等。
由于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产品和物业管理的真实作用完全不了解由于业主委员会不明白自己的职责只是对所辖小区内的重大事项拥有提案权,并没有决策权。现在大部分小区的业主依然没有改变过去公有住房的居住观念和居住文化,参与小区公共事物管理和民主投票的积极性不高,很多业主只关注跟自己切身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有没有变动,大部分业主在对小区物业管理相关重大事件的表决时,往往是“事前不关心,事后很热情”,加上现在很多小区都在执行不投票就视为默认,这样一来,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就大了。业主委员会的一个提案,基本上都能获得通过,许多业主委员会的提议已经具有一定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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