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会事先通知原告。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5条的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也就是说,在拍卖前要通知原告选择评估机构。此外,该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拍卖机构也是由原、被告协商并经审查确定。 综上,进行房产拍卖前必须要事先通知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应当参与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择。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完全产权的房子不能拍卖的,如公租房,村民自建房,基本上由拍卖的这些房子基本上都是用拍卖款偿还债务欠款。 房产查封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所属名下的房产查封,被查封后的房产是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等手续的,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强制执行查封后,被告还可以住那套房子,但是不能转让房子了,就是对这栋房子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不能转让、赠与给他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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