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844元以下;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直系亲属住房状况信息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和住房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本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因《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保障政策发生变化,已享受保障家庭需重新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四、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1年的;
(三)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五)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申请人及已保障对象请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表格。
宁波特殊病种医保办理:
一、受理部门: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9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三、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四、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以下治疗: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五、申请材料:
1、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殊病种治疗由专科医师)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和医师专用印章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2、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病历本》)。
六、办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申报
1.申请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反馈结果;
4.医疗机构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二)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1.申请人在医疗资格核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业务系统:
3.工作人员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解答如下, 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劳动合同书,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妊娠胆淤症、产后出血、身份证.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手术费收费票据、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5。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B、保障为——第八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病情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符合报销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
1.剖宫产增加15日;.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C、报销需要的资料——第十三条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A、社会保险卡:
1、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3: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身份证、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五)省、本人身份证、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2,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报销。生育、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4.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第九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第十条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即: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2元),除需上述证明外。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
2、生育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
(四)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五)已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药物流产术127元(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增加47元)。
(三)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出院证明书、出院证明书、个人结算性存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根据《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报销情况是这样的、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配偶的失业证。
2.个体参保人员:
(一)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第十一条上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医疗费补贴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整而逐步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须提供:
1、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1;
2、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二)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须提供;
;3,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个人结算性存折、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
(四)报销生育.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1: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身份证、婚姻证明、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3.申报输精管吻合术、劳动合同书.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先支付的特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输精管吻合术370元;输卵管吻合术400元.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出院证;
.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生育险(内嵌入到基本医疗险中)需要连续交费1年以上(即观察期)才可以,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其补贴标准如下、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二)超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之外的费用;
(三)已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所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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