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申请直接执行对乙享有的债权,来代替归还甲的债务。至于能否执行到位那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 2、具体法律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 提出; (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债务是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义务,债务的转移就意味着还债责任的转移。如果受转移一方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或者根本没有行为能力,那么,债务的转移将会造成债权人的巨大损失。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借此逃避债务,或者对债权人进行诈骗。
为了避免这种情形,我国法律对债务的转移作了以下制约:
(一)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正因为债务的转让关系到债权人是否能收回欠款,因此,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时候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而债权人需要审查被转移人是不是真实意愿和是否有能力还债,如果对方意愿真实并且有能力还债那么就可以同意转移,反之债权人出于保护自己的心理可以不同意。当然,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转移并不完全在于受让人的条件,也可以没有任何原因不同意转让。
(二)转移的债务必须是可以进行转移的债务。一般来说,能够进行转移的应当是没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比如抚养费请求权就不能转移。同时,债务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其中包含的意思是债务不仅来源合法,并且用途也合法。而像高利贷、赌债等都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不受保护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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