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上录音证据的效力有人质疑录音证据的效力,认为未征得对方的同意所录制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是个错误的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所以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怎么会是无效的呢当然录音证据并非必然全部都是有效的,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但只要没有侵权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所以取证者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大胆取证就是了。录音证据具有特殊的优势人的声音就象人的指纹一样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对话双方想不承认都不行,一做鉴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录音证据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对话是互动性的,有问有答,有来言有去语,在对答之间,对话方必然承认、否认或者默认一些事实,所以从双方或者多方的前后语言上很容易听出或者推出事实真相是什么。
二、录音证据的要求有哪些做一个录音很容易,但做一个简洁、实用、效能的完美录音却并非易事。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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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也是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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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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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的远了,要马上拉回来。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你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你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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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让对方多说话。笔者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所以话匣子一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处,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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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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