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和对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您的义务是交付房款,房屋出卖人的义务是向您交付房屋并且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对方不愿意继续将房屋出售给您的,那么构成违约,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如果您和对方的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那么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的,那么您可以就违约责任事宜与对方协商。在要求对方承担完违约责任,赔偿了您的损失之后,如果对方还没有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并且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而您又想继续购买刚房屋的,那么您可以在诉讼中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要求判决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提出违约金补偿、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2两项属于逾期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3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4、5属于履行义务不当或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1;3.出卖人逾期交房;2.买受人逾期付款.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责任;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上面提到的1
如果开发商持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无虚假宣传、欺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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