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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能不能成立诉讼范围

朱* 澳门-圣方济各堂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1.16 00:17:02 497人阅读

行政调解能不能成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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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1、调解程序的启动。对可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应由当事人申请提出,人民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断后提出建议。
2、调解程序的主持。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政诉讼的调解应有别于民事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法官主持,而应与行判的组织一致,实行合议制,且由审理该案的同一合议庭主持,以保证合议庭成员熟悉具体案情,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同时,也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规范法官在调解中的行为,进而保证调解的合法与公正。
3、调解的阶段。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决定着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明确判断的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阶段中,而不能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阶段,这点应与民事诉讼相区别。如果在诉讼伊始,原告与之间的矛盾异常激烈时,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不仅会使许多本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被排除在外,而且不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两个阶段中进行。
4、调解的次数与时限。为防止案件久调不决,以拖压调,应对调解的次数作出限制。为了与调解的阶段相协调,调解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两次调解可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各进行一次,也可以在其中的某一阶段进行,但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调解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范围内。调解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及时由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做出判决。
5、调解协议审查的内客和标准。由于诉讼上的调解是行政主体在特定范围、特定条件对其权限处分的结果。故法官必须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的事项是否属于当事人(尤其是行政主体)能够自由处分的事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利益。法官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无误的,应制作调解书。由于经过了调解过程,原告已不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因此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可以放宽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
6、调解书的效力。鉴于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调解的反悔权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被滥用而暴露出的各种弊端,为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在调解时的随意性,以增强其责任感,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中,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审查认可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7、确定调解结案为法定的结案方式。行政诉讼确立调解制度,应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16 00:18:02 回复

行政诉讼的范围大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这是不对的,《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大多规定的是一些抽象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范围和行政复议范围关系是:
1、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2、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全部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3、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除了上述两种,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卫生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提讼,人民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主张是否妥当,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构成卫生行政诉讼,应包括四个要件
①原告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
②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③被诉客体是法律规定在人民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讼。  卫生行政诉讼,也称卫生司法审查,是对卫生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相对人而言,卫生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在国家制度层面,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于司法中的诉讼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同样适用于卫生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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