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办理居(暂)住证的:根据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领取居住证,是在居住地申请领取驾驶证的前提条件之一;
2、异地申请领取驾驶证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等,当事人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18条、19条的规定办理。
一,《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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