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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属于有责财损嘛。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准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薪水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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