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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问题,出售方价格过高。

ask****065 辽宁-抚顺 股权咨询 2020.11.21 08:42:46 363人阅读

股权转让价格问题,出售方价格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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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2020-11-21 12:14:00 回复

如果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转让。关键你要留好证据:
1、你通知了股东要求出让外人,包括具体价格条件,
2、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新《公司法》实际上确定了两种股权转让价格:一是协商价格;二是司法评估价格。司法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评估在实践中是一个难点。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意义股东请求指定一家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在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根据净资产与异议股东的持股比例,即可计算出意义股东股权的转让价格。  至于评估费用,由于异议股东退股的法定情形均由公司的单方行为所导致,退股股东对于姑姑情形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由公司承担股权评估费用比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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