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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责任该如何确立?

梁* 福建-福州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11.21 09:42:29 331人阅读

关于医疗事故的确立,很多人容易误解这一概念,把病人的病理和医疗事故混淆,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责任该如何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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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上介定,我们不难看出,首先,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医疗机构,这是因为作为医疗事故的具体行为人虽然是医务人员,但医务人员是在履行职务,进行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

2020-11-21 09:4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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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必须依法确认各种具体的医疗事故,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凡发生医疗事故的,受害者不仅可以依法向医疗事故单位索赔,而且可以依法追究医疗事故单位的其他法律责任.

2020-11-21 09:44:29 回复

工伤职工没有医疗期规定,有停工留薪期规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jia证明,有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jia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jia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由于医疗行为是基于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所发生,患者因此受到的损害,一方面是医疗机构对债务的不正确履行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则是出现了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损失,同时构成了加害给付,即侵权。因此,有损害就有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有医疗服务、医疗消费、医疗产品买卖和医疗侵权四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前三种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均从属于服务合同。最高在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中就做出这样的划分,在服务合同纠纷下列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者,在责任的场合,前三种合同的不履行都是违约责任;后者是侵权责任。基于此,法律猫认为最高在民事案件案由中对医疗纠纷确定的案由即为医疗服务合同纠孩攻粉纪莠慌疯苇弗俩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1、医疗事故构成的损害事实
  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这是医疗事故成立的首要要件,也是医疗单位承担医务人员损害责任,给予病人赔偿的必要条件。
  
2、医务人员实施了不当行为
  即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在诊疗护理常规的工作中出现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行为。
  
3、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一个人决不会对与他毫不相干的损害负责,医疗过失行为与病人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病人受损害的事实只能是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不当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无因果关系则不能要求医务人员(医疗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医疗事故中的主观过错
  医疗事故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
  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也是正确认定医疗事故是否成立的必要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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