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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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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与他人同居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吗?

岳** 西藏-那曲 离婚咨询 2020.11.22 11:07:31 430人阅读

姐姐和姐夫结婚多年了,姐姐最近发现她丈夫背着她在外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小孩,姐姐打算马上和她丈夫离婚,姐姐问这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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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即: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020-11-22 11:1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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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离婚赔偿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2020-11-22 11:0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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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该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下文为大家介绍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赔偿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赔偿的计算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 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的普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中,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1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作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2、侵权情况
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减少。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如何,是对侵权入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
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3、损害后果
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要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4、经济因素
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既要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另有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应按所受痛苦程度(其身体健康上受损害),参照婚姻继续期间、年龄、地位、因夫妻财产分割所取回财产及所得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之多寡及其他一切情事定之”。
有的学者还认为,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适用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六因素法”确定赔偿标准为:
一类是由过错方采取暴力或其他不法手段殴打、残害、虐待、遗弃对方,造成人身伤害不良后果的,建议离婚精神赔偿数额可依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伤情、死亡情况,赔偿10年至20年。后果严重者,向年限高的方向(15 -20年)评算,最高额为1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者,赔偿可突破10万元。赔偿数额不包括人身伤害花去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另一类是由过错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等“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精神赔偿纠纷,可根据受害人遭受的不同程度精神损害,确定不等的赔偿数额。建议为四档: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300-5000元;较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5000-10000元间;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1万-5万元间。特别严重精神损害、赔偿可超过5万元。
造成残疾和死亡的,按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评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下文为大家介绍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赔偿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赔偿的计算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 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的普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中,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1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作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2、侵权情况
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减少。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如何,是对侵权入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
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3、损害后果
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要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4、经济因素
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既要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另有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应按所受痛苦程度(其身体健康上受损害),参照婚姻继续期间、年龄、地位、因夫妻财产分割所取回财产及所得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之多寡及其他一切情事定之”。
有的学者还认为,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适用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参照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六因素法”确定赔偿标准为:
一类是由过错方采取暴力或其他不法手段殴打、残害、虐待、遗弃对方,造成人身伤害不良后果的,建议离婚精神赔偿数额可依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伤情、死亡情况,赔偿10年至20年。后果严重者,向年限高的方向(15 -20年)评算,最高额为1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者,赔偿可突破10万元。赔偿数额不包括人身伤害花去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另一类是由过错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等“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精神赔偿纠纷,可根据受害人遭受的不同程度精神损害,确定不等的赔偿数额。建议为四档: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300-5000元;较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5000-10000元间;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1万-5万元间。特别严重精神损害、赔偿可超过5万元。
造成残疾和死亡的,按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评算。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如何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下文为大家介绍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赔偿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赔偿的计算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 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的普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中,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1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作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2、侵权情况
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减少。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如何,是对侵权入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
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3、损害后果
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要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4、经济因素
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既要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另有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应按所受痛苦程度(其身体健康上受损害),参照婚姻继续期间、年龄、地位、因夫妻财产分割所取回财产及所得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之多寡及其他一切情事定之”。
有的学者还认为,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适用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六因素法”确定赔偿标准为:
一类是由过错方采取暴力或其他不法手段殴打、残害、虐待、遗弃对方,造成人身伤害不良后果的,建议离婚精神赔偿数额可依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伤情、死亡情况,赔偿10年至20年。后果严重者,向年限高的方向(15 -20年)评算,最高额为1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者,赔偿可突破10万元。赔偿数额不包括人身伤害花去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另一类是由过错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等“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精神赔偿纠纷,可根据受害人遭受的不同程度精神损害,确定不等的赔偿数额。建议为四档:一般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300-5000元;较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5000-10000元间;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1万-5万元间。特别严重精神损害、赔偿可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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