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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4月28日,湖北大冶警方将入室盗窃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让人惋惜的是刘某居然是一位花甲之年的老人。
事情还得从今年3月说起。
今年3月1日,刘某在罗桥某木材公司做门卫,公司老板答应给起1700元的月薪并提供食宿。4月3日,才工作了一个月的刘某觉得自己工资低了,于是谎称自己胃病发作要离开公司,除非公司能把他的月薪再提高300元,自己才会留下来。但是公司老板拒绝了刘某的条件并准备给刘某结算工资让其离开。
在老板办公室里,刘某接过了一个月的工资。正准备离开的他看到老板办公室里有很多不错的烟酒。这时,本来就不甘心的他动起了歪心思。
4月12日晚20时许,已经离开公司的刘某偷偷溜进了公司,准备盗取之前在老板办公室里看到的烟酒。当晚20点30分许,躲在公司某处黑暗角落里的刘某看到老板离开后,用木板撬开了老板办公室的门,随后盗走8条黄鹤楼香烟和高档酒一提。
4月13日上午,该公司员工报警。罗桥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立刻调取了现场监控,监控里出现的黑影没有露脸,但经该公司员工辨认发现黑影很像刘某。民警立刻电话通知刘某让其前来协助调查。
“这个肯定不是我,我背影不是这样。我什么都不知道。”面对民警的讯问,刘某面不改色地答道。
随后,民警找到刘某家属再次辨别监控里的黑影,其亲属一致认为就是刘某。随后,民警给刘某陈明利害并进行普法教育。最终,在民警和其家人的劝导下,刘某承认了自己于4月12日晚盗窃公司二楼办公室烟酒的事实。
刘某告诉民警,因为想加工资而没有成功,于是才想到了盗窃,自己所盗的烟酒也都拿到阳新老家的某超市寄卖。
根据刘某供述,派出所民警随后找到了该超市,寻回了还未售出的所有烟酒。经物价局鉴定,被盗烟酒共计4000多元。
目前,刘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一、立案标准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入室盗窃罪的量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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