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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限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之后再次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赔偿安置协议获到货币赔偿,再次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赔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赔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赔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赔偿款包括: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中商定的赔偿价款、乔迁补贴、乔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贴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再次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020-11-25 14:30: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