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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弟在诊所做手术,因为对方医疗器械有问题,造成手术失败,现在要去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呢?

康* 江苏-徐州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11.25 17:03:20 371人阅读

在诊所做手术,因为对方医疗器械有问题,造成手术失败,现在要去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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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
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2020-11-25 17:06: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规定,构成事故才承担赔偿责任,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此外,《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法律要求医生对病人无选择权,而对急危患者的接诊受病情、医院医疗条件等诸多因素限制,误诊几率大增,即使误诊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又称闯红灯理论。
不管怎样,医生必须尽量减少误诊,不能让误诊成为一个放任的临床现象。那种个别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不认真检查病人,有章不循,不请示不报告,不会诊不讨论,主观臆断,缺乏根据的盲目诊断,导致无效治疗,错误手术而致严重后果,属于不负责任的误诊,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 将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笔者认为两者有个本质的区别: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为司法部门提供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换名话说是给司法部门提供了给当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长时间牢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惩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惩严惩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严惩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离岗、失职、贻误治疗、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当班医生离岗,结果住院病人疾病突发,没能即时抢救而造成病人死亡的。又如手术室医务人员到儿科去接当天手术的两个小孩,由于只有一个推车,就把两患不同疾病的患儿放在一个推车上,结果两台手术医生开刀后找不到病灶,才发现两个患儿调换了。再如乡村医生在给女孩做阑尾炎手术时,把子宫切除了,造成女孩终生不能生育。 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是基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诊疗经验不足,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是从获医者必须掌握的,如上述的乡村医生不认识子宫怎敢不能认为是医生经验不足。有些疾病按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还不能完全认识它、征服它,假如医生有过失,也只能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某些非常罕见的疾病,让从没见过的医生在非流行区域接诊了,这可以说是医生没有这方面经验。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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