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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代理人因病不能写代理词咋办?

ask****819 辽宁-沈阳 其他咨询 2020.11.29 09:50:56 428人阅读

我的代理人因病不能写代理词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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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我们的律师来进行代理

2020-11-29 14:0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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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律师来代理

2020-11-29 16:3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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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602436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1924条

那你可以找别人代写一下

2020-11-29 09:52:12 回复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 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 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 ,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费: ;
  
4.特别约定: 。
  第四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条款共十条,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贾达光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参加了庭审,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定性不能成立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这种结果的发生。

1、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在行为之前对故意杀人没有预谋,也没有意思联络,因此排除直接故意杀人的可能性。

2、间接故意杀人有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个要件,认识因素即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第二个要件,意志因素即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
第三个要件即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不明确,卷中也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该两点构成要件上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
在第三个构成要件上,即当事人因该行为而死亡。在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中,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脑颅骨骨折脑髓外溢等多处致命伤所致。然而是谁造成了致命伤不能确定,是金某某、王某某等人都造成了致命伤还是其中的一人、二人或三人造成了致命伤均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王某某在加害被害人时打击力度轻,不足以造成致命伤,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

3、所谓“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在行为前有预谋,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或在行为过程中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在行为前没有共同杀害被害人的预谋,只是在其工作的场所,出于自卫性质阻止被害人闹事(只是方法欠妥)。后由于被害人的过激行为(放火烧人),导致王某某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共同故意,在行为过程中也没有故意杀人的意思联络(没有证据证明)。即使王某某等人中有一人或几人有杀人的故意(间接故意),但那只是其中一人或几人的过限行为,只能依其各自的行为定罪处罚,而不能笼统地以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在证据方面,纵观整个卷宗材料,所收集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只能证明王某某等人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和过程,而不能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只能证明王某某等人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和过程,而不能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
(3)、被害人家属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
(4)、其他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有打架(伤害)这一事实存在,而不能证明有杀人的故意;
(5)、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只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只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7)、法医学鉴定,只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在上述证据中,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且缺乏一些主要证据(故意杀人动机的证据、故意杀人手段行为的证据等),和补强证据。如被告人供述伤害被害人的作案工具铁棒和镐把等,既没有铁棒和镐把的照片,也没有铁棒和镐把上的提取物及送检报告,使这些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不能确定是谁造成了死亡结果,缺乏定罪依据,依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判决的司法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属从犯。

(1)、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前是由其工作的同事(一女服务员)打电话叫至现场。这说明被告人王某某是被动地参与这起事件。这从李某在公安机关第五次供述第二页、第六次供述第三页、第七次供述第三页、检察机关供述第二页和王某某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第四页、第二次供述第三页、第三次供述第二页、检察机关供述第二页可以得到证实。

(2)、在被害人第二次拿着气油来到歌厅时,被告人王某某只是依照金某某的指令被动地在外面望风,并没有主动去直接参与打架。这从李某公安机关第七次供述第三页和王某某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第五页、第三次供述第三页、检察机关供述第二页可以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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