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安全、文明施工费全称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一)安全防护措施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防护费用支出: 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 4、内外脚手架,即: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 5、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 6、施工机械与用具,即: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检验设备与仪器等; 7、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 8、其它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费用支出: 1、工地围挡:围挡简单装饰、大门、五牌一图等; 2、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娱乐室、仓库、加工场; 3、硬地化:施工道路及场地的硬化; 4、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除四害消杀措施、车辆保洁措施; 5、消防、保健急救、宣传栏及不扰民措施; 6、其它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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