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2、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犯罪的; ⑷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⑸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2、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犯罪的; ⑷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⑸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 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一半刑期,实际基本达不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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