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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保险全责保险公司说非医保用药

林* 福建-南平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0.11.30 05:56:02 482人阅读

交通事故医疗保险全责保险公司说非医保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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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看你的保单,保单都会约定医药费的保险责任为医保目录范围内,超出医保目录范围的不理赔。
一般情况下,都不支持保险公司对超出医保目录范围的医药费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对于事故侵权方而言,合理的医药费不论医保目录范围内外都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车祸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该怎么办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进来;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你查阅一下、

2020-11-30 05: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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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应安全承担,不管药是否属于医保范围。非医保用药属于国家机关处理相应新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调整范围,属于国家政策的实施问题。在实际情况中,非医保用药是用于治疗交通事故的病情,属于医疗费的合理范畴,应当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医疗费项目。就是说,非医保报销制度和民事侵权赔偿是有一定差别的。
是的,这确实不是你的责任,你根本就无法选择的但保险公司限于相关条款的规定,即便某些理赔人员接受你的解释,但也无法满足你的要求,因此建议你诉讼,否则这个差价由你个人来承担就太不值了网上无论说保险公司会赔还是不会赔,都以你的亲身经历为准,因为不同的保险公司在把握条款时候的尺度也是不同的,但原则性的东西大致差不多,而且此案诉讼,总体来说对你并没有什么坏处,假设诉讼过程中,经过举证质证,法院对于这些医疗费的某些部分也不认可的话,那么,不管是你还是保险公司,都不用赔偿这些不被认可的部分,相反,一旦被法院认可,那就由保险公司替你承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广州户口的医保卡不可在省内药店买药
1、一般不能跨地区使用;
2、特殊情况下,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紧急住院医疗费用,应按照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费用报销。一般在急诊的情况下,允许就近诊治。治疗后,凭治疗医院出具的有效凭证回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3、另外如果已经退休的,身边子女在北京定居的,回参保地的医保中心申请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办好后就可以在××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
4、对于长期驻外职工,也可申请医保异地安置,由单位申请,办好后就可以在××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

保险公司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在交通事故中,涉及赔偿的对象往往是不确定的受害者,而受害者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者接受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款有失公平,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费用承担保险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合同中并未明确解释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即是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在保险人无证据证明已明示告知投保人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的情况下,将商业三责险合同条款“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解释为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不产生法律效力。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商业险合同中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如果对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就明显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减少了其应尽的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也有违诚信。
3、保险合同约定的是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该条款不应简单理解为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保险人即使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也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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