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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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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能不能在孤儿院领养一个男孩

王** 广东-潮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0.11.30 13:17:32 354人阅读

女儿能不能在孤儿院领养一个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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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你所述,应该是可以的。法律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我国出台了《收养法》,其中规定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下面把相关规定提供你参考,你再对照自己的条件,看看是否符合。当然,具体操作时,相关部门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核。  
二、《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条 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2020-11-30 13:1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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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表现在: 一、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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