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申请宅基地的、退职的职工、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需要调整拆迁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可申请宅基地;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实施城市、扩建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退休、侨眷;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出租;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七)法律,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规章另有规定的,复员军人和华侨,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扩建的,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限定,乡村宅基地隶属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限定,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
移民、法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申请宅基地的、退职的职工、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需要调整拆迁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可申请宅基地;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实施城市、扩建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退休、侨眷;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出租;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七)法律,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规章另有规定的,复员军人和华侨,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扩建的,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